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雷兴家利用其担任武汉工程大学研究设计院院长并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在未报经上级领导审批、未召开会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个人决定以“往来款”、“借款”的名义先后五次将研究设计院的公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提供给湖北华邦化学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兴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雷兴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华某公司于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涉案款项,现又归还了相应利息,对雷兴家亦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雷兴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摘自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鄂0111刑初1201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9)鄂01刑终74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21)鄂刑申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