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段军侠利用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代表哲学所与原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现已改制为北京德源兴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接洽哲学所管理的公有房屋腾退事宜中,擅自以哲学所办公室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将其本人确定为该处房屋的居住使用人,致使其本人成为被腾退人,并因此获得腾退补偿补助款共计人民币405.134892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段军侠在保管上述腾退款的过程中,未经单位允许,挪用腾退款人民币400万元用于购买多笔银行理财,并多次将理财赎回的本金和收益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段军侠使用腾退款购买定向安置房一套(含车位)。2018年5月,被告人段军侠在接受哲学所纪委谈话中如实交代了其以个人名义配合房屋腾退的事实,之后,被告人段军侠主动将定向安置房的相关购房手续上交单位。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段军侠主动将剩余的腾退补偿款及收益上交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军侠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段军侠接受纪委谈话时如实交代、在单位人员陪同下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理期间配合单位对房屋的有关处置工作,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段军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摘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2)京0101刑初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