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士贤于2012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时任北京某学院朝阳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某发展中心(现已被吊销)谋取与北京某学院朝阳分院合作图文设计校对项目、图书印刷出版项目及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等利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北京某发展中心实际控制人胡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士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士贤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曹士贤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赃款在案,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主要判决内容:被告人曹士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之人民币七十万九千元,予以没收。(摘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05刑初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