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方俨辰在担任广州体院基建办公室主任、基建设备管理处处长、基建处处长期间,在履行建设项目规划、基建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职责过程中,多次收受与广州体院合作、承租公寓的企业负责人、在该院承接基建项目设计、建设、监理等业务承包人给予的贿赔共计人民币443万元、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39万元)、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7272万元)。款物共折合人民币518.72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俨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主要判决内容:被告人方俨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方俨辰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8.727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摘自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103刑初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