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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北京XX大学XX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焦勇犯受贿罪

来源: 日期:2024-09-26 23:21 点击:

公诉机关指控,焦勇犯受贿罪和贪污罪,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被告人焦勇于20086月至9月间,利用担任XX大学保卫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基础设施改造--校园避雷系统更新改造工程等项目中,为施工方经办人马某(男,53岁,汉族)在项目承揽、施工协调、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马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2.被告人焦勇于20092013年间,利用担任XX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XX装饰有限公司、河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公司承揽红庙校区XX号楼X层粉刷工程”“红庙校区管委会高管办公室、楼道和控制室装修工程等项目中,为施工方经办人杨某(男,58岁,汉族)在项目承揽、施工协调、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以借款的名义,通过其妻谭某(女,48岁,汉族)的中信银行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受杨某使用王某1(杨某之妻,58岁,汉族)中国银行账户和王某2(王某1之妹,51岁,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用于家庭购房,后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3.被告人焦勇于20092013年间,利用担任XX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校本部XX号学生公寓内墙粉刷工程等项目中,为施工方经办人王某1(女,45岁,汉族)在项目承揽、施工协调、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1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4.被告人焦勇于20112014年间,利用担任XX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揽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楼宿舍外墙排险清理工程”“红庙校区图书馆办公区卫生间改造等项目中,为施工方经办人薛某(男,42岁,汉族)在项目承揽、施工协调、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薛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5.被告人焦勇于2013年间,利用担任XX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长沙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揽能源监控平台工程(一期)”“红庙校区XX号楼用电监控工程等项目中,收受施工方经办人徐某(女,45岁,汉族)给予的回扣款现金人民币15万元,用于个人经营。

6.被告人焦勇于20192020年间,利用担任XX大学XX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市海淀区XX培训学校承揽英语培训合作项目中,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兰州市XX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收受北京市海淀区XX培训学校交通银行账户转账的回扣款人民币95 863元,用于兰州市XX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

(二)贪污罪

1.被告人焦勇于20195月至20206月间,利用担任XX大学XX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指使XX学院副院长陈某(男,汉族,44岁)通过北京XX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与XX科技研究院签订虚假的《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的手段,先后从XX科技研究院骗取钱款人民币19.6万元和人民币17.64万元,共计人民币37.24万元,用于支付由其实际控制的兰州市城关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房租费用。

2.被告人焦勇于20197月至9月间,利用担任XX大学XX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指使XX学院副院长陈某通过北京XX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XX科技研究院签订虚假的《培训委托合同》的手段,将XX大学XX学院教师出国培训费用由人民币108 007.53元虚增至人民币14.85万元,从XX科技研究院骗取钱款人民币40 492.47元,用于支付由其实际控制的兰州市城关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房租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焦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钱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勇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焦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在案之人民二百七十九万四千三百四十四元三角一分,其中五十九万八千四百八十一元三角一分发还北京XX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剩余部分予以没收。(摘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0105刑初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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