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玲在担任潍坊学院信息与控制学院2018级辅导员期间,利用管理学生入党、入团、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职务便利,索要其管理班级学生59人次共计人民币现金252150元,构成受贿罪。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于玲担任潍坊学院信息与控制学院2018级辅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索要崔某1等15名学生党员拟发展对象共计人民币现金130000元,并据为己有。
2、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于玲担任潍坊学院信息与控制学院2018级辅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学院发展学生团员工作中,索要周某2等3名学生共计人民币现金7000元,并据为己有。
3、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于玲担任潍坊学院信息与控制学院2018级辅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励志奖学金申报工作中,索要学生王某1等14人次共计人民币现金66000元,并据为己有。
4、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于玲担任潍坊学院信息与控制学院2018级辅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国家助学奖学金申报工作中,索要学生马某等27人次共计人民币现金49150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玲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于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摘自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鲁0704刑初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