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洪军受贿罪。
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马洪军在担任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云南滇峰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和赵某4、师某2、堵某1、文某1等人,在工程款拨付、土地租赁、服装采购、学院教师聘用、录用和个人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61万元。其中,马洪军向甘某、戴某、罗某索要77万元。马洪军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洪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我国法律对国家公务人员廉洁性的规定,利用其担任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1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其中,77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马洪军在按受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马洪军退清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马洪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摘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9)云刑终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