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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文山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陈国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来源: 日期:2024-09-26 23:20 点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国忠利用担任文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和文山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4.381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1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国忠利用担任文山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文山恒丰公司提供了开发文山市城南片区的优惠政策并在项目建设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登帮助垫资建设的文山市“恒丰苑”2××号别墅一套,该别墅的房屋建设成本为27.66万元。陈国忠直至案发,未支付该建房款。

2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国忠利用担任文山学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谢某1作为股东的文山恒生公司在承建文山学院相关工程的过程中提供帮助。201712月,陈国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以250万元购买张某1的“半岛一号”别墅1套,经鉴定,该别墅在其收受时的市场价值为407万元。该别墅在其收受时还经过张某1、谢某1装修,经鉴定,该装修价值为152.72万元,扣除陈国忠已支付的30万元装修款,陈国忠实际收受的装修款差价为122.72万元。张某1个人还出资为该别墅做绿化工程,经鉴定,该绿化工程价值为17万元。综上,陈国忠在收受该别墅过程中所收受的财物价值共计296.72万元。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国忠利用担任文山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后勤、财务的职务便利,在该学院以26.99亩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开发过程中,违规推荐张某1为隐名股东的龙鼎公司开发该宗土地。在龙鼎公司取得开发资格后,张某1等人将投资主体变更为文山恒生公司参与开发,陈国忠继续促成文山恒生公司与文山学院的合作。后陈国忠在知晓该宗土地的评估价已为151.34万元/亩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决策事项的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以土地评估前双方签订的60万元/亩的价格将该26.99亩土地转让给恒生公司。经鉴定,以20121231日为估价时点,该26.99亩土地的市场价值为4103.56万元,其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484.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24.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在文山学院进行土地转让过程中,不正当行使职权推荐利害关系人获得竞争优势,并且故意隐瞒事实并超越职权决定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2484.16万元的国有资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其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主要判决内容:被告人陈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涉案赃款一百四十六点五一万元继续追缴,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十三点八七万元,上缴国库。(摘自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71刑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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