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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刘晓春犯受贿罪

来源: 日期:2024-09-26 23:18 点击: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2月至20187月,被告人刘晓春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白城市嘉和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孙学慧、房书君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物品采购、学生公寓经营权收购、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93,684.14元。案发前,退还行贿人300万元。

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刘晓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摘自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05刑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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