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晓春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白城市嘉和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孙学慧、房书君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物品采购、学生公寓经营权收购、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93,684.14元。案发前,退还行贿人3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刘晓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摘自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吉05刑初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