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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副校长、三峡大学副校长焦时俭犯受贿罪

来源: 日期:2024-09-26 23:17 点击: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时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5.8268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时俭利用担任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副校长、三峡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低价购房、房屋及场地承租续租等方面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通新联科技发展公司等5家单位以及张某2提供帮助;利用曾担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培训中心副主任、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副校长、三峡大学副校长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三峡总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职务上的行为,为淄博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运输业务、土石方工程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60.9万元、5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3.5268万元)、价值人民币10万元购物卡以及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5.8268万元。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是应尽的义务。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接受人民监督。被告人焦时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已经触犯法律,无论其工作成效如何,均不影响其行为性质。被告人焦时俭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危害了学校的正常管理活动,应当以受贿论处。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焦时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摘自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06刑初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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