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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张海军、计财处处长徐宇虹犯受贿罪

来源: 日期:2024-09-26 23:16 点击:

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5月,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鹰潭市职业技术学院”)准备建设新校区,鹰潭市委、市政府成立鹰潭职院指挥部办公室,抽调该校副校长张海军任办公室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徐宇虹担任财务部部长。2015年上半年,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公开招标采购学生公寓床,采购工作由张海军分管,徐宇虹具体负责。20155月,欲承接该项目的邹某、桂某1(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海军、徐宇虹,并向二人表达了承接该公寓床项目的意愿。后邹某、桂某1借用上海欧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资质参加投标。20151111日学生公寓床采购项目开标,欧某公司在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三。桂某1、邹某找到徐宇虹,提出通过检测样品排除前二名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徐宇虹同意,并向张海军汇报。后张海军、徐宇虹违规对样品进行检测,排除了前二名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使欧某公司中标。2016115日,邹某、桂某1为感谢张海军、徐宇虹的帮助,在张海军家楼下送给张海军现金人民币10万元,张海军予以收受。次日,邹某、桂某1到徐宇虹家,通过徐宇虹丈夫转交给徐宇虹现金人民币5万元,徐宇虹予以收受。20166月,张海军、徐宇虹得知邹某被鹰潭市公安局调查,便将收受的现金退还桂某1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海军、徐宇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军、徐宇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徐宇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海军、徐宇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军、徐宇虹所犯的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海军、徐宇虹案发前退还了受贿款,且该受贿款已被侦查部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海军、徐宇虹具有的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张海军、徐宇虹免除处罚。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海军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宇虹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摘自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0622刑初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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