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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校长罗德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来源: 日期:2024-09-26 23:16 点击:

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德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德安在任明光职高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89900元,在明光职高新校区工程建设及教学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德安自20072月任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校长以来,违反国家、省、市财政、教育部门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和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不在校就读的该校2009级涉农专业学生,明知不符合申请和发放条件,违规审核、发放国家助学金,累计发放92250元。被告人罗德安明知明光市张八岭镇居民刘某甲在张八岭镇开设的保安培训学校无中等职业教育资格,在收取该校的管理费之后,假借合作办学名义,为该校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2008年至2011年,累计为该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297150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其他财物价值589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作为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负责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对明知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的学生违规发放国家助学金389400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罗德安揭发他人犯罪,并已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亲属积极为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人罗德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对被告人罗德安犯罪所得赃款五十八万九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摘自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明刑初字第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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