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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文科资深教授王贵国受邀同济大学讲述“全球治理环境下的一带一路倡议”

来源: 日期:2019-06-13 10:55 点击:

2019528日晚,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教授受邀到同济大学法学院,为师生们做了题为全球治理环境下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学术报告。此次学术报告也是同济大学法学院第七届国际暑期班——同济-法国索邦法学国际学术论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院高旭军教授、朱国华教授、师华教授、夏凌副教授、苏苗罕副教授、陈洁蕾助理教授等老师以及部分学生参加了报告会。讲座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钢主持。

 

 

王贵国教授表示,之所以选择全球治理和一带一路的关系作为演讲主题,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发展趋势,一带一路的作用,和目前世界全球化的大潮共同决定的。他在演讲中详细地探讨了这三者的关系。王贵国教授认为,尽管目前的世界局势对中国政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但是他坚定认为全球化依然是国际的主要趋势,也是当今的国际大势,这是由当今世界各国大多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决定的。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下,需要有一套机制规范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

王贵国教授详细阐释了全球化的三个特点。(1)第一个特点是相互依赖关系。既然这个世界是相互依赖的,要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运作,必须有一套制度,这个制度就是法律规范。套用社会政治学的说法,即全球治理。(2)第二个特点是内国法和国际规则的相互影响。全球治理的关键一步就是内国法的规则国际化。国内法律的规则,通过条约成为国际规范,成为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文件。同时,内国法的一些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也通过国际机构成为国际规范。而这些最后都会直接影响相关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3)第三个特点是国际规范的评价——判例法。世贸组织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见解和分析,是以后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可以违反的。在实践当中,无论是世贸组织,还是争议当事方,都会引用先前的裁决,为自己一方提供理据。基于上述特点,王贵国教授进而指出,全球治理的内容在事实上正在趋于一致,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在经济领域也正在趋于一致。这些因素使得全球治理在国际层面,它的法律制度已逐渐向同一方向趋同。

 

 

王贵国教授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适应了全球化的趋势。在初始阶段,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政策主导推动,靠国有企业支撑,以项目为主导。在今后的推进过程中,应该由民营企业、港澳台企业和外国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因为一带一路需要大量的资金、大量的技术管理方面的支持,需要很多企业有在国外从事业务的经验。一带一路的倡议和实施应当使相关私营企业和年轻一代受益,以保持一带一路倡议的可持续发展。

王教授指出,一带一路上的国家面临法律差异和文化差异的问题。很多双边组织出现的矛盾,在世贸组织没办法解决的情况下,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带一路的实施中应该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创新。在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则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国际社会关于法治化的趋势,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文化、传统、习惯、宗教的问题。使各国都感受到这套机制属于一带一路沿线上的每一个人。

在随后的提问互动环节中,王贵国教授耐心地一一解答了老师和同学的问题。(1)当被问及,中国如何在未来的国际条约制定过程中掌握话语权时,王教授认为中国在发展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就是中国实际上取得话语权一个途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要学会互利共赢,要有利他心态。(2)在被问到,如何在中国企业竞争力有限、立法基准低的情况下避免因化学品管控能力无法达到美日韩标准的情况下走出去的问题时,王教授认为,自由贸易下更重要的是企业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主张盲目将外国的规章制度认定为可以供全面参考的先进范例。在参考时,要有所选择,在模仿他人的时候保留自己的独到之处。(3)在被问到,如何在实践中落实为一带一路制定规则时,王教授认为,首先要建立一套多方认可的制度。这套规则不能只有中国一方参与制定,而应当由民间人士、专业人士、国际人士共同参与。这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就会认为这套规则可以真正让自身获益,从而主动去遵守这套规则。

在提问环节结束后,同济大学法学院师华教授、高旭军教授、朱国华教授分别就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国际法、经济法等问题和现象与王贵国教授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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