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数据犯罪的研究,已经从物权属性的上位概念逐渐细化渗透到了数据类型化保护的具体领域。 通过对数据关系理论中纵、横向数据关系所承载的数据权利主体类型的梳理及其权属性质的确证,可将具有财产性价值的数据权利分置为数据持有权、使用权以及经营权。 在以上数据三权分置背景下,以权利类型作为逻辑起点,以刑法法益作为跨法域连接要素,在规范保护目的价值引导下,会形成以典型数据法益作为保护对象的刑法规制领域:一是数据持有权与基本物权法益内容相关联,进而涉及财产性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法益保护;二是数据使用权与知识产权法益内容相关联,进而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法益保护;三是数据经营权与金融法益内容相关联,进而涉及金融类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法益保护。 因此,以数据关系作为数据犯罪类型化规范治理的前提基础,可对数据权利进行更具针对性、更为细致的保护与利用。
关键词: 数据犯罪;数据关系;三权分置;风险区分;类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