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德西韦抗新型冠状病毒新用途申请专利的法律分析
张伟君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2020年2月5日首发于“腾讯新闻.热推”
针对武汉病毒所发布的一则有关专利申请的信息,即:对于吉利德(Gilead)公司在研新药瑞德西韦(Remdesivir),“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一些网络媒体的文章在标题中惊呼“武汉病毒所抢注瑞德西韦,Gilead Science欲哭无泪”、“瑞得西韦被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了发明专利”。这个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并不准确。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抗病毒药瑞德西韦(Remdesivir)本身属于产品发明,此前被计划用于埃博拉病毒治疗。武汉病毒所在1月21日提交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是瑞德西韦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新用途,如果该用途发明确实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都没有什么问题。不过有专业人士指出:吉利德也已经将瑞得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公开号为CN108348526A,这个用途专利已经概括了所有抗冠状病毒的用途,而新型冠状病毒也属于冠状病毒的范围。因此武汉病毒所的专利申请是否能够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有待中国专利局审查。
更何况,即便该专利申请最终能够获得我国专利授权,武汉病毒所也并不能直接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这个药物,因为瑞德西韦药物的基础专利并不在武汉病毒所那里。从这意义上说,如果最后瑞德西韦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对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确实有效和可靠,而吉利德在我国又拥有这个药物(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的话,依然可以行使其专利权,这将给吉利德带来一个巨大的商机。
那么,这个专利申请有啥意义?从一般意义上说,任何创新成果包括用途发明,都可能有商业价值,能申请专利为何不去申请呢?如果真的授权了,那也是武汉所的一项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就该特定专利而言,虽然它依然受制于吉利德的基础发明专利,但也可以对吉利德的基础专利构成制约。
至于武汉病毒所发布的消息中提到的“国际惯例”,我理解其想表达的意思或许是:就一个已有的药物发明提交一个新用途发明,这是符合国际上的商业习惯的。“国际惯例”也有可能是指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该专利的国际申请,进行专利国际布局,这也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在国外申请专利的程序和做法。
专利申请是一个商业和法律决策,没有必要上升到政治或道德高度。武汉所的这个申请如果可以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就说明是合法和正当的,除非法律规则本身有问题。如果这个申请不合法,自然也会被驳回。哪怕被授权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部门提出无效宣告。大家稍安勿躁,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答案吧。
其实, 这个药是否能够上市还有待临床验证。即便它真的是对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良药,无论是吉利德公司还是武汉所,就算他们就这个药物都拥有各自的专利权,大家也不用过于担心他们会漫天要价,不顾人死活。一来面对疫情,谁会冒天下之大不韪来搞专利敲诈;二来武汉所的专利应该是国有的,我们就更不需要担心什么。如果他们真的那么不堪,专利法中还有一个从未发生过作用的震慑武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我相信这次它依然用不上吧。相信实际的商业运作最后大多数会通过各方的协议安排而各得其所,需要该药物的患者最后都可以获得该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