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解读与分析
——记刘忠老师讲座
2012年3月21日,刘忠老师在综合楼1204就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了解读与分析的讲座。到场同学很多,既有来自本科的大一到大四的同学,也有研究生各年级的同学,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刘忠老师首先讲述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历史,并就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最近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了对比,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的一些条文,并没有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甚至有人公然违反,这不禁令人担忧新颁布的修正案会不会步入后尘。然后,刘忠老师分析概括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些技术性变化,其中包括: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讲解,让同学们对新的修正案有了一个了解。
随后,刘忠老师就颇具争议的73条进行了专门的讲解,这项争议颇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刘忠老师分析了此条文存在的问题与争议,以及未来走向。
本次讲座促进了学术交流,营造了一个好的学习研究的氛围,刘忠老师精彩的讲解帮助同学们学会想问题看事情的方法,即:透过现象看事情的本质,同时也有利于同学们对新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与时事有更深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