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政治上要求进步、业务上勤奋钻研,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经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法学院设立“同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为规范本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同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校学习的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法律硕士。
第三条:奖学金类别及金额
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金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和500元。
第四条:奖学金名额
法律硕士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共评选两次,二年级开学第一个月评第一学年奖学金,三年级开学一个月评第二学年奖学金,获奖面为30%,其中一等奖名额为5%,二等奖名额为10%,三等奖名额为15%。
第五条: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
4、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第六条:凡在评审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法律硕士专项奖学金的评审: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一学年累计缺课超过20学时者;
4、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5、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6、未经导师同意自行在校外兼职者;
7、每学年听讲座不满五次者。
第七条:评审程序
1、 班级初评,班主任根据法律硕士中心教务提供的学习成绩排名,结合学生该学年平时表现,经班级讨论,评审出初步名单。
2、 初评名单提交学院学工办审核后,提交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3、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 公示期内,对获奖名单有任何意见的,可以向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实名意见,由评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
5、 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法律硕士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6、 法学院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本评审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法学院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