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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承办“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从严治党”学术会议

来源: 日期:2016-11-10 00:00 点击:

2016年11月4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和同济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从严治党”学术研讨会在同济大学逸夫楼113室举行。来自上海各高校、研究机构2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从严治党”的主题,各抒己见,发表各自见解。此次会议也是上海法学界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活动。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国家重点学科中法史学术带头人王立民,《探索与争鸣》副主编叶祝弟,法学院党委书记吴为民在开幕式上致辞。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季卫东主持会议。

季卫东在主持会议时表示,首先感谢同济大学法学院,特别是蒋晓伟教授的努力和极力倡议,促成了本次学术会议的顺利召开。他指出,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主题是全面依法治国,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本次会议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从严治党”这一主题进行研讨,对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施基雄在致辞中说,这次会议也是上海市法学会所属44个研究会中最早召开的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主题会议。很高兴参加这样的活动,感谢同济大学法学院为此次会议提供的各种支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两个决定,确立了党的核心领导人的权威和地位,此次会议具有历史转折意义。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前面三个全面的保障,从严治党会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越来越巩固,民心也会越来越凝聚,也有助于实现两个百年中国梦。在会议刚刚结束之后,我们法学会两个研究会和同济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这个会议,符合现在讲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本次会议围绕法治建设与党的建设的突出问题与关键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讨论,具有现实意义与引领意义,我代表市法学会对这次会议的举行表示高度赞赏。

王立民在讲话中表示,感谢上海市法学会常年来对于我们研究会的支持与帮助。感谢我们法社会学研究会、《探索与争鸣》杂志社编辑部和同济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为此次会议做了很多具体工作和很好的安排。同时,要感谢蒋晓伟教授,具体承担了本次会议的准备工作,主题也确定得很好。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和决定,讲的问题集中在全面从严治党。实际上是指,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从严治党。这个问题蕴含了很多理论问题,值得与会专家教授都此深入研究、探讨,我们一定聆听大家的高见。

叶祝弟在致辞中说,感谢同济大学法学院和各主办方的努力,促成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对于本次会议的主题,作为一名研究人员,我认为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和六中全会的“从严治党”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相信通过这次学术会议的讨论,能够更清晰地认识两者的关系。《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也致力于通过专题刊物、公众号等形式,为此类学术研究和学术争鸣提供一个更广阔的平台,届时,也希望能够得到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各主办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我院党委书记吴为民在致辞中表示:很高兴同济大学法学院能够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在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之后,承办以“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从严治党”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欢迎各位的到来。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也是包括同济大学法学院在内,上海法学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领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有效方式。同时也为同济法学院与上海法学界同行促进交流、加强学习提供了契机。同济大学法学学科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早在1915年就有了从当时青岛德华大学转来的第一批法科学生。1945年正式成立法学院,解放初期的院系调整中迁至上海其他兄弟高校。1994年重建法律系并招生,2009年在整合校内法律系、知识产权学院、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基础上,正式成立法学院。现阶段,同济大学正在着力建设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走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发展之路是学校既定的方针。学校对于发展壮大法学院的决心和信心没有改变。就我个人来说,到法学院的时间不长,今天有幸与大家第一次认识,今后有机会向各位专程请教、取经。真诚希望同济大学法学院在今后的发展中得到大家更多的支持。

附:主旨发言内容摘要

倪正茂(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开会之前,在全世界就有很大影响,现在尘埃落定,向全国、全世界都公布了有关材料。我们《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和同济大学法学院可能是在上海高校中最早召开研讨会的组织,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第一点,我觉得这个会议的题目特别好,实际上是要讨论我国党法与国法的关系问题。党的规章制度是不是法律,这个以后再讨论,但是今天提出来,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的想法是,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从严治党就是依宪治党,党法不能和宪法有冲突。比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所以,党法不能有任何超越宪法的规定。

第二点,党法与国法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全国人民的先锋队,中国最优秀的人才都聚集在共产党内。所以,从严治党是从根本上决定了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如果党员不能按宪法法律来办事,那么全面依法治国也是无法做到的。从中国共产党的崇高地位、本质、性质来看,从严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第三点,我想提一些建议。1.党反复强调了“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我做过人大代表,我觉得人大制度、政协制度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否则不能实现制度自信。如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讲真话,讲些大话套话。怎么把制度自信化为我们生活中能够按照设想去做的事情,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2.落实宪法的每一条规定。我们宪法规定得很好,但是宪法的每一条我们是怎么做的,比如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怎么落实的。我认为宪法的每一条都必须落实。十年、十五年前,有同志非常热烈地讨论过,建议要建设宪法法院,违宪了怎么办?这个问题我觉得也可以进一步的去讨论一下。某些法律和规定与宪法相违背,谁来采取措施改正?3.加强人大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2009年的时候,我在民主科学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叫做《人大要管住政府的钱袋子》,现在人大是否管住了政府的钱袋子呢,人大到底起什么作用?这样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与讨论。4.关于从严治党。我常想,党在哪里?在北京?在报纸上?我希望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是一面旗帜,每一个党支部都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我看到一些党员,他们不像一面旗帜。现在有些党员到底在干什么?数据表明有8800万党员,有多少党员起了先锋模范作用?这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我希望今天能比较尖锐地敞开讨论,只为得到一个好的结果,在党的领导下更好的实现中国梦。

沈国明(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我们这个国家做什么事情,没有党是做不了的。党如果没有推行法治,法治是实现不了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的情况怎么样直接决定我们国家的整体情况如何。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到2050年,我国要建成中等发达国家,这些都是很具体的目标,党的情况好了,这些才都有望实现,所以说党很重要。

从十八大召开之前,我都对反腐没什么信心。十八大开始抓腐败,我对这个问题就很有信心了。腐败给国家和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我们长期生活在基层,都能感觉对党的现状的不如意。现在党内有些人员不是真的信奉共产主义。政治生活中不正常地方也有很多。针对这些现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非常具有紧迫性和针对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要做的事情。监督制度我们以前就有,在以前有八大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但是八大监督都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好的监督应该是什么?我认为好的监督应该具有发现问题的能力,如果我们都不能很好的发现问题,怎么能说有效监督?我们的监督甚至不如人家情妇监督。我在《解放日报》的文章里提到过,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一案,报道受贿金额2个亿,如果每次受贿一百万,作案两百多次,每次受贿两百万还要作案一百多次,如果一次两次受贿你没有发现可以理解,但是作案一百次两百次都没发现,说这个监督很好我是不信的。准则和条例出台后,怎么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这一点值得思考。监督要落到实处,营造监督环境,我们学术界可以多做点事,党内生活不正常特别是贪腐问题会严重削弱我们党的执政基础,会瓦解政治基础。如果老百姓都不拥护,阶级基础、政治基础都瓦解了。这关系到我党的路线正确,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我们面对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值得思考。

我个人的期望就是让准则和条例都落到实处,在这个阶段加强宣传很重要,首先让大家都知晓《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知晓不是说简单的读就可以,要结合党的实际情况来解读条文,就能知道这个条例、准则的针对性。

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我对十八届六中全会学习心得的第一点,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治党不严,全面依法治国就是空话。从严治党我觉得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十八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政治标准,另一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法律标准。政治标准和法律标准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的实现从严治党,才能全面依法治国。

第二点,从严治党特别强调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如果党不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严治党也是空话。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是低标准、低要求,而是一种高标准、高要求,因为这是刚性的、没有余地的。如果党的组织和个人不能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指望它能遵守更高级的政治标准、政治追求、政治道德。

第三点,从严治党要妥善处理好党的组织、领导人权威和宪法权威之间的关系,要妥善处理好党中央的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关系,要处理好权大是法大的关系。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但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审理通过。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法律的权威,大于党组织个人的权威。若党组织、个人的意见违反了法律,这就是他个人的意见,谁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我们国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点,从严治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贯彻宪法,最终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并非一切由党委组织乃至个人说了算。对党的领导其实有很高的要求,从严治党用法律标准和政治标准法律对党的领导加以衡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第五点,从严治党要抓住关键少数,而抓住关键少数既是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以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从基层民主抓起来最终实现民主,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从搞多数基础民主到抓关键民主,是观念的转变。

三、自由讨论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在研读了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会议内容,知悉六中全会的精神是要求“从严治党”,我觉得非常振奋。我认为“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化。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而言,能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实现依法治国,归根在于能否从严治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提出,实质是为了治权。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要实现依法治国,从根本上就必须从严治党,将中国共产党的活动置身于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针对会议的主题,我有一个不成熟的设想,即构建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政治生态,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首先就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政治生态的建设,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即处理好从严治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和从严治党与党内监督、人民监督的关系。在我国,要实现从严治党,必须确立宪法、法律权威,独立司法,法官判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目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权力干涉司法,影响法官独立判案的情况常有发生,必须进一步完善权力制衡。没有厘清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就会造成党的领导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模糊,容易造成误解。至于从严治党与党内监督、人民监督的关系,一是要注重人民的监督,二是从严治党要防止变成党的自我监督。要实现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的良性互动。

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对十八届六中全会有以下几点学理上的思考。我们的背景是依法治国,我们国家和西方国家从治理的方式来讲,都在考虑法治。法治,它是时代发展的问题。我们90年代搞法治,我们向西方学习,20多年的实践走过来,我们发现中国的法治出现很多问题,并不像原来的学术界和政界思考的那么简单。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从学理上进行思考?法治在西方和中国的模式可能不同,任何制度落实到一个国家,在制度实现的过程中应该和具体的国家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的结构结合起来。西方的法治进程,从罗马法开始,其本质要求,在于围绕私权利至上的保障打造法律体系。西方法治文化的进度以私权利至上进行制度体系构造,加之三权分立等社会条件的配合,最终形成成熟的法治形态。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法治,我们应该真正去思考中国法治的路径该如何打造?它的路径和西方应该是不一样的。在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并不成熟的时候,用政治强硬推动中国现代化发展是不可行的。

我们经常有这样一句话,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意味着社会各界的充分发展,社会的一种分工,社会权利之间形成了制约,我们应该运用法治而非高压的手段去互相形成制约体系。传统的方式已经不再适用我们,我们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权力之间的安排来互相形成制约的体系。我们在反思中国法治进程是否需要像西方一样的时候,应该看到中国文化里存在法治的要素。我们应该接受中国文化里的优秀传统,以此为路径来进行打造,以主体至上为径路打造法治体系,而这与从严治党中抓住关键少数的思路是相切合的。

李建勇(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我讲四点问题。第一点我想谈一下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党和人民的关系应该是母与子的关系,先有人民群众后有党,党是产生于人民群众之中的。人民群众是母亲,党是儿子。或者可以说是鱼与水的关系,人民群众是水,党是鱼,不能反过来。党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不是与生俱来的,所以应当为民谋利,为民用权,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产生文革时期那样的个人崇拜的现象。人民优于政党之前,这是马克思早就论述过的。

第二个是党章与国法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有两个宪法,党章也是宪法。这是违反常识的,从效力上来说宪法高于党章,党章不能违背宪法,应当与宪法相一致。现在比较官方的表述是党纪严于国法,但国法高于党纪。那么如果一个人是国家干部,应当先进行依据国法来处分,罪刑法定,如果涉嫌犯罪的话首先应当由法院来判决,如果没有涉嫌犯罪,再按党章进行双规等,而不是先由纪委去搞个口供。还有一点,宪法中规定公民拥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党章里面规定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党员首先是党员还是首先是公民?有很多高级党员干部还搞风水,这是一个问题。

第三点我想谈一下党的领导、司法独立和法院独立的关系。法院内部有党组,党组书记是院长,审判案件的法官是院长的下级,如果审判案件的法官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相左,从司法独立的角度来看,审判案件的法官不应当受任何人意见的影响;但民主集中制角度看,审判案件的法官要服从上级,他都没有权力判。所以要怎么正确处理法院内部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第四点是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关系。党员干部可以对领导提看法,但涉及党的重大决策的时候是不是要通过全体党员的匿名的直接的投票呢?如果是公开举手投票,我对这样的表决划问号。这样的表决在程序上很不完善,党员应该有秘密的表决权,不应该是公开举手表决,这样能够推进民主建设。

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从严治党、严格控权”的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第一,严格控权是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的深化。《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向全国发出“从严治党”的要求,并强调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重要性。《公报》所阐述的“监督”和“制约”,构成了“控权”的完整概念,这在党的决议中是第一次。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对党的领导机关行使权力的制约,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控权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实践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区域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当前要把五十多个民族、十几亿人口的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团结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完全不可能的。作为一个全中国人民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如果没有崇高的理想、明确的目标、强大的能力和铁一般纪律,要完成中国人民赋予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也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并强调从严治党。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线。

第二,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从1997年十五大强调的“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到2002年十六大强调的“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到2007年十七大强调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到2012年十八大强调的“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再到2016年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说明作为中国人民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基于社会发展的现状,国家面临的任务,以及党内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地、自觉地、深化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使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更加丰富、更加科学、更加实际、更有前瞻性。

第三,从严治党、严格控权必须要有制度保障,并逐步实现法治化。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我们必须健全完善从严治党、严格控权的制度,并使这一制度法治化。即我们不仅要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方位从严治党、严格控权的法规体系,而且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从严治党、严格控权法规体系的实施机制,并且必须塑造全社会保障从严治党、严格控权制度实现的氛围。

徐钢(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谈一下对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心得。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这些都说明,依法治国最核心的是依宪治国,从严治党要求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的实施,这就需要具体的宪法监督机制和制度予以保障。

对于宪法监督机制,从1982年宪法开始已经讨论了三十多年了。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司法适用的方式推进宪法实施看来是困难的,无论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还是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对“法院在裁判时不得引用宪法”进行全面、直接的规定,都可以看出。宪法的司法适用主要是针对具体行为的违宪所做的判断,这会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从而侵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和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比较可行的路径恐怕还是得从“立法”领域而不是从“司法”领域入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在“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方面先行推动宪法的实施。具体而言,这些规定包括《宪法》第5条、第62条第(二)项、第67条第(一)(七)(八)项、《立法法》第99条等,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条件下,党领导立法,把党的主张上升成为法律之后,能够不违背宪法法律、与现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协调、避免冲突的必然要求。

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于本次会议主题中的从严治党,我认为是基于中国社会的变化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组成部分和中国的领导政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须率先垂范地依法,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唯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党权的不合理行使,造成破坏法律法规的现象。宪法和法律是从严治党的依据和标准。

四、总结发言

季卫东(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有四点感想:第一点,20世纪的中国有两个重要使命:第一,在西方列强的挑战之下,完成主权国家的建设;第二,恢复中国失去了一百多年的在亚洲的主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社会革命中领导人民,这个目标似乎是非常接近了。可以说,目前世界正面临重大转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顺利的话,中国有可能获得巨大成就;但是如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跌入深渊,所以这个时候来讲,这个领导权的问题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加强党的领导非常重要。从政党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反映了一个变化。在西方,党外竞争,党内寡头,只有日本是例外的,但是日本的特点是模拟多党制的机制,它的结果造成它有弹性。而从我们前些年党内民主的结果可以看到,既没有党外的竞争压力,党的内部又是多元化的,所以民间有个说法叫“九龙治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要想发挥领导作用,需要形成一个统一的意志。但这并不是说党内民主不需要,只是说这样一种集中的权力对于转型期社会的整合,如果再说的直白一点,对于一个新的立国体制是需要的。那么怎么在保证在权力集中的同时有弹性,这是个值得研究的议题。

第二点就是说,既然权力集中了,那么很容易被滥用,出现腐败。所以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包括新时期的党的政治生活的准则以及从严治党就是在回答这个问题,防止在权力集中时产生问题,那么从学理上说就是,谁治党,怎么治,以什么标准来从严治党。内部监督是自主监督,自我治疗,这个是比较清楚的。那以什么标准来衡量“从严”,这个其实就比较难了。我们知道,法律是底线,从严的话,党纲党纪是上线。“从严”是可以的,但是理解上,法律应该更严。但是从司法处罚的情况来看,量刑却并非如此,这个矛盾是不能忽视的。党规监督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团体纪律自身,一个是道德。将法律放进来就一定有个外部监督的问题,一定要守住底线。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条件下,从严治党在于外部监督。

第三点是党规和国法的关系问题。有些学者将党章和宪法混同起来,这是违反毛泽东时期的原则的。毛泽东花两个月的时间组织全面制定宪法,邓小平花四个月的时间修改宪法,就说明党章不等于宪法,否则的话为什么要费这个事呢?宪法最大的特点是,党和人民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是党对人民的承诺,那么反过来说,人民拥护党,这是一个契约问题。还有个糊涂的观点,就是把党法和国法混在一起,这个是违反常识的,否则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有双重标准。只要适用法律就应一视同仁。所以这种学者的观点是很荒唐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要解决的问题是,党要率先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党守法,老百姓才会守法。党、任何团体、任何个人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宪法是政治承诺,国法是主权行为,主权行为包括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党章党纪是党内的规章制度,当然这个规章制度很特殊,是领导级的,它反应了统治者、决策者更高的责任。

最后一个感想,就涉及到我们要的是怎样的法治。从中国的进程来看,我们谈法治,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传统的法家法治,一种是现代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说的很清楚,我们要的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与法家法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家法治是治理百姓,而现代法治的特点是要求吏和民共同守法。要求民守法的法治,古今中外都有,而要求官吏守法,只有现代法治才有。建设现代法治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执政党要守法。让公权力守法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权利。但我们和西方不一样,西方是私有制,而我们有公有制,强调平等。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有所不同的,但是有一点,如果我们完全否认了个人权利、私权利的关系的话,就没有必要制定民法典了。所以我们现在走的路一定是现代法治之路。从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中国经济最大的问题就是竞争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我们看到最近有一系列的改革变化,人口红利没有了之后,拿什么去发展?现在的发展就是要加强竞争机制,加强全民创业、全民创新,加强科技创新。要想加强竞争,肯定和市场有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严治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强调信仰,甚至强调某种清教徒的生活方式,使党成为神圣的党,神圣的党就是超然于世。只有当党超然了,国家中立化,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市场竞争机制才有可能自由、公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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