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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律与社会”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来源: 日期:2009-10-21 00:00 点击:

  发表时间:2009-10-21 

2009 年10月16日由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和法学院联合主办、由德国阿登纳基金会赞助的“法律与社会”学术研讨会暨Prof. Dr. Raiser《法社会学导 论》研讨会经过紧张而又严密的准备工作终于在同济大学综合楼10层1002报告厅顺利召开,大会收到论文十多篇,有来自国内外的数十位学者参加了这次法学 界的盛会。

开幕式上,同济大学副校长董琦教授致开幕词,他首先对阿登纳基金会公司的赞助表示感谢,同时指出中德合作是我们的一个重要战略,同济大学的人文科 学有一个很大上升空间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中德学院德方副院长郭尚文教授向参加此次学术会议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且预祝会议能够取得圆满成功。德 国阿登纳基金会的代表Awe发言表示他对同济大学能与阿登纳基金会合作感到欣慰。法学院院长单晓光、书记程德理出席会议,法学院副院长卢鹏发表了讲话。他 认为,此次会议不是一次孤立的学术事件,而是中国法社会学发展历史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上午主要是专家作报告,《法社会学导论》一书作者Prof. Dr. Raiser及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的高旭军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的严存生教授,德国科隆大学的黄凤祝教授,德国洪堡大学的singer教授。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做了精彩的发言。

Prof. Dr. Raiser首先阐述了自己与中国的渊源以及对中国学生的喜爱;然后对《法社会学导论》一书的体系进行了简要介绍;最后就《合同与合同法》(Vertrag and Vertragsrecht)做了相关报告。

高旭军教授主要针对翻译《法社会学导论》一书发表感想。高教授首先从《法社会学导论》是德国法学界有关法社会学的一部经典之作值得翻译,让我国法 律研究人员能够更多地了解大陆法德国法在法社会学方面的研究状况,以及书的作者对其有知遇之恩三方面解读翻译此书的原因;然后就如何准确理解“活着的法” (das lebende Recht)这一概念做了详细阐述;最后指出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研究法社会学不仅仅是为了认知法律,而且是为了实 施法律。他强调我们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利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尽可能从多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少犯盲人摸象那样的错误。

严存生教授以埃利希为切入点论述了“法学家法”。严教授认为“法学家法”,从本质上讲属于被认识的法,但由于它基于人类的“实践理性”且能为人们 提供“科学”的法律知识和可操作的行为模式,所以已喧宾夺主成为现代社会公认的法律形式。但是至今在我国学界由于对其中的各种法的属性和关系上当缺少认 识,因此出现了只注重立法法不注重判例法和学理法的现状,只是立法法畸形膨胀独居法律宝位,判例法和学理法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地位低下甚至“名份”难保,从 而使我国的法律难以形成一个合理的配置,各种法律形式都不能合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高教授倡议要改变对已有的学理法的认识,给其以“法律”的名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把它们和立法法一样对待。最后,严教授指出了一个值得大家要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方向,那就是要找到适合我国现实的衡量学理法的准入 标准,并且要对之进行筛选否则会泛滥成灾。

黄凤祝教授向我们介绍了哈耶克的“自由和法治”理念,特别是法治与法律的关系。黄教授认为哈耶克追求的是一种自由竞争不受政府限制的和谐社会,哈耶克的法治思想和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有一定的相通之处,老子的思想可以作为支持这一思想的例证。

Singer教授就转变中的民法社会模式 (Das sozialmodel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 im Wandel)做了发言。他主张应想办法创造条 件,对弱者进行支撑,使其与强者实现平等,进而对弱者实现保护,国家应通过对契约法改革,实现对弱者的保护。立法者在立法时要考虑到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 的人。这样就不单单是强调抽象的平等,对发挥个人的社会作用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下午的会议在同济大学综合楼13层1303会议室分上下两半场进行。上半场由华中科技大学的齐海滨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刘作翔教授,华东理 工大学法学院的李瑜青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李寿初博士作了发言。然后同济大学的徐刚博士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的陈颐副教授针对这些发言做了评议。下半场主持为 上海财经大学的梁兴国副教授。同济大学朱国华教授和曹伊清副教授分别作了报告,同济大学的两位年轻的学者游辉以及陈家傲也做了相关发言。同济大学黄锫博士 对这四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最后评议。

刘作翔教授首先肯定了Prof. Dr. Raiser在《法社会学导论》中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界定。这与他一直以来坚持的观点不谋而合,法 律文化包括法律和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形态。当然他也提出了一些与本书思想相左的观点,引发参会学者深入思考将研讨会的气氛推向高潮。

李瑜青教授通过解读“民间收债”“梁祝悲剧”两个案例向与会者阐述了这样一个思想:我们不能抽象孤立的去理解法律,而是要把它与一定的社会、政 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相联系。法律作为社会的显规则还必须与社会的潜规则相连接,否则他就可能难以有效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最后李教授就法律多元主义 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

朱国华教授围绕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标准化战略这一主题作了介绍。他指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化战略 思想不容乐观,为了创造可持续创新机制,中小企业、政府及其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三方应当形成共识,重视中小企业标准化战略的推进。国家应当大力推进中小企业 标准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曹伊清副教授就法制现代化视野下的“中体西用”谈了几点感想。“中体西用”是清末响彻一时的口号,虽然其核心是固守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但也提 倡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客观上对传统法律的近代化转型期到了积极的作用,亦有利于推动中国近代化的进程。在现代法制环境下,“中体西用”仍然有其合理的价值 内涵。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汲取西方物质文明成果,进行知识、技术、文化创新和法制现在化建设的同时,可以通过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探索符合中 国国情的法制建设路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在促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两位青年学者游辉和陈家傲分别就他们与队友合作完成的《论大公司行为之行政诉讼法调整》、《对概念法学和社会法学影响中国行政立法的实证分析》向与会 学者进行了阐述。年轻学者的发言博得了热烈掌声,使我们地感受到法学界后辈的希望和力量。在会议即将结束的时候学生与学者进行互动,学者们对学生的疑问耐 心解答。最后,卢鹏副院长做了总结发言,“法律与社会”研讨会成功落下帷幕。

  这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为我们打开了欧洲法社会学研究的一面窗口,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这是一次成功的会议,会议的收获不仅表现在学术研讨方面, 更加重要的是,我们在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法社会学这一主题。会后,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这是一次高水平的国际会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拓展了研究的视野、拓 宽了研究的思路,为进一步深入探讨法社会学相关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杨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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