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法学院
日常管理本科生
我校大学生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扣款通知

来源: 日期:2014-10-30 00:00 点击:

我校大学生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扣款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精神及《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的有关要求,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中国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起,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新老学生(老生:2011秋季前入学的学生,新生:2011年秋季后入学的学生)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方可享受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金额按本年度上海市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由校财务处统一进行代扣款。
1、扣款金额:
2015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90.00元/年/人,
2、扣款时间:
第一次扣款:2014年9月26日(部分同学扣款未成功,2011级以前学生尚未扣款)
第二次扣款:2014年11月5日
第三次扣款:2014年11月19日(最后一次扣款)
3、参保对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非在职研究生(含港澳台大学生)。
4、注意事项: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请在与学号相关联的农行卡中于规定时间内存入90.00元,确保能顺利扣款,注意扣款的截止日期,若扣款失败,将影响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即无法享受公费医疗。

咨询电话:65983824 65980902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
2014.10.23

同济大学关于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医保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即2014年9月1日起,2011年秋季前入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非在职研究生(含港澳台大学生)),实行与2011年秋季及以后入校学生相同的医保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秋季前入校学生享受医保政策调整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个人缴费

2011年秋季前入校学生,自2015年起实行医保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5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90.00元/年/人。我校财务处代扣款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与11月19日。

二、 住院医疗待遇

2011年秋季前入校的大学生,自2014年11月1日起办理入院手续的,与2011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大学生一致,统一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2011年秋季以后入校学生专用)。目前具体标准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三、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2011年秋季前入校大学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普通门急诊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目前具体为:校内(校医院)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学生个人自负10%;校外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自费起付线为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校外门急诊就医报销,需先登录“同济大学师生医疗服务系统”(http://yiliao.tongji.edu.cn),采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进入“学生报销”的“填报发票”目录,需报销的发票填报提交完成后,学生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四、 门诊大病待遇

参保大学生门诊大病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延长至2015年8月31日。

望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确保2011年秋季前入校学生对新医保政策的了解,保证我校大学生医保政策顺利执行。

附:《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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